
【精品】车辆协议书三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协议书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协议书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车辆协议书 篇1
甲方(卖方/原车主): 乙方(买方/新车主):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现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一、车辆基本情况
车牌号: 厂牌型号: 初次入户时间: 年 月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颜色:
甲方承诺:该车辆来源合法,无非法改造、改装;无遗留经济抵押(银行按揭);无未处理交通肇事和违章,所有证件资料税费真实完备,符合法定过户条件。
二、车辆具有以下证件和附件(打√或×,):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本 □养路费 □车船使用税 □机动车登记证书 □钥匙 套 [必需项目] □备胎 □随车工具 □ 说明书/保养手册
□保险单卡发票 其他:
三、车辆价格和付款交接
1.车辆成交价格:人民币(大写):贰万陆千元整(¥26000.00 元),此价格包含:养路费、随车保险、车辆过户费用、保险过户费用。
注: 养路费时间至:08年1月31日 保险时间至:08年10月11日
2.车辆付款方式:乙方一次性现金支付甲方人民币(大写):贰万陆千元整(¥26000.00 元)
乙方将购车款贰万陆千元一次性划入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收到全额车款后,如过户不成,甲方全额划还车款,本协议不再生效。
3.车辆过户后在续办保险过户时,甲方予以协助。
4.车辆在过户的车管所交接。
四、如过户不成,由过错方承担对方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甲乙双方的协议补充条款履行。
五、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车辆过户地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办结车辆过户日止。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过户车管所一份。
甲方: (签字): 乙方: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协议书 篇2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照: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和合法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型号为_____________牌照为___________的车辆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等问题约定如下:
一、 车辆的购买登记与归属
1、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同时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该车辆为甲方的公共财产;
2、为方便办理车辆的相关手续,甲方同意乙方为该车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同意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上填写乙方的名字,但是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该车的.所有权;
2、甲方对该车辆享有抵押权;
3、甲方对该车辆享有质押权;
4、甲方对该车辆享有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的权利;
5、甲方需履行对该车的出资义务;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为该车辆办理登记过户的权利;
2、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
3、乙方对该车不享有抵押权;
4、乙方对该车不享有质押权;
5、乙方对该车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将该车私自出租、出借他人;不得将该车私自转让或赠与给他人。
6、乙方对该车有保管、爱惜的义务。
四、该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乙方:(签字) 年_____月_____日
车辆协议书 篇3
赠与人(甲方):XX
受赠人(乙方):XX
甲方乙方系父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一辆小型汽车赠与乙方,并将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一辆小型汽车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机动车。
二、此机动车所有款项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此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甲方陪同乙方出面办理此机动车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机动车所有权证。
三、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此机动车抵押及出售。
四、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不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收回此机动车所有权。
五、甲方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收回该机动车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出售及分配该机动车,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机动车时的所有款项。
六、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XX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乙方(签字):XX
签约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