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备】股东协议书三篇
在现在社会,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一起来参考协议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股东协议书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股东协议书 篇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
2、经营范围:主要从事 .
3、注册资本: 万元。
4、法定地址: .
5、法定代表人: .
(以上信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第二条、股东基本情况及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1、甲方: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2、乙方: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乙方以现金作为出资,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2、丙方: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第三条、股东出资方式与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15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90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第四条、其他约定
1、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投资额 20 %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需要的文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五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费用承担
1、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公司成立后,列入公司的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 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公司发起人,而致使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设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九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任何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号码、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10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签订。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协议书 篇2
甲方:xxx
乙方:xxx
丙方:xxx
丁方:xxx
卯方:xxx
甲乙丙丁卯就合伙开办饭店一事达成一致,为保证合伙事务顺利执行,特订立协议如下,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一般约定
第一条 本协议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第二条 本个人合伙各方为:
甲方:张三,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李四,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王五,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丁方:赵六,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卯方:
第三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个人合伙经营范围为餐饮(火锅店),火锅店地址为:财富路发财巷999号。
第四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火锅店经营形式为个体户,字号为聚贤楼。
第五条 本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为五年,自本协议签订生效时起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伙期限期满后继续经营,并决定再次经营的期限;也可以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经营期限,并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所约定的经营项目中协议各方均出资,出资比例为甲方:乙方:丙方:丁方= 5:3:1:1。
第七条 各方出资额度为:甲方五万元,乙方三万元,丙方一万元,丁方一万元。
第一款所述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条 各方出资应于20xx年 12 月31日前完成,各方应将出资汇入指定账户。
第一款所述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富民银行 ,户名:张三,账号:123456789。
三、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
第九条 火锅店利润分配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
第十条 本协议所称利润是指火锅店在扣除日常开销、税费、职工工资及相应应付款后的净利润,净利润原则上按月分红。
第十一条 月净利润在十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进行分红,该月的净利润应逐月累计,至净利润超过十万元时,在累计超过的当月将净利润进行全额分红。
第十二条 每月五日为分红基准日,基准日后三日内,总经理应将合伙人上月应得分红汇入各合伙人指定的账户。当月如遇清算,则当月利润随清算时一并分配。
第十三条 火锅店如发生亏损和其他原因对外形成债务的,首先由火锅店自有资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对外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由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新合伙人加入或者原合伙人退伙的,仅对其退伙前或入伙后形成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因承担连带责任导致承担了其他合伙人应承担份额的一方,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合伙事务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一致推选张三担任火锅店总经理即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六条 火锅店的日常经营及财务、人事均由总经理进行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推选李四担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火锅店店内的管理,即火锅店店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主要由李四负责管理。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每月付给总经理一万元的劳动报酬,付给副总经理六千元的劳动报酬;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对上述劳动报酬进行及时调整。上述合伙人在取得劳动报酬后,仍有权利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获得全额分红。
合伙人对火锅店的经营情况有知悉权,总经理应当保障各合伙人的知悉权。
第十七条 对外的相关协议、合同由总经理签署方生效。
第十八条 火锅店每月应当形成财务报表,总经理应当将财务报表进行复制后报送各合伙人参阅。
各合伙人有权监督火锅店的财务情况,各合伙人对总经理所报送的财务报表有权进行质询。除质询人特别同意以外,总经理应对质询事项作出签署其名字的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 火锅店聘任管理人员及招录员工由副总经理提名并经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条 以火锅店名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需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因客观情况火锅店需变更字号、经营范围、主要营业场所等事项的,实行合伙人一票否决制,否决的合伙人应当退伙并进行退伙清算,但各合伙人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的除外。
合伙人认为有其他重大事项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召开全体合伙人大会,形成书面的决议,并按决议执行。
五、合伙人的退伙与入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合伙人应当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个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三)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合伙人在火锅店中的资产的。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退伙应分配资产应以火锅店净资产为基准,依照出资比例从净资产中进行分割。
退伙后,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以货币方式进行退还,但将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如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新合伙人必须经本协议中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并重新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后方能入伙。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的出资在火锅店中所占比例按照新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比例确定。
六、增资、减资
第二十七条 经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增加资金投入或者减少资金投入。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变更投资金额的,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按照变更后的出资占总出资的比例进行处理。
七、火锅店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解散火锅店。
第三十条 决定解散火锅店的,各合伙人应当参与清算,火锅店的净资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返还给各合伙人。
八、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合伙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如实出资的,按照其未出资的数额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事务执行人未能积极履行其忠实及勤勉的管理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合伙财产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利向合伙事务执行人索赔。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其未出资的资金额为基准计算,每日承担违约金 5%。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约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守约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九、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各方补充约定。约定不成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火锅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连同本页(条)共计四页(三十八条),连续页加按各方骑缝手印,协议内容以加按协议各方手印页码上的为准。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丁方: 年 月 日
股东协议书 篇3
经 人共同集资联营奉节家福火锅店及相关合作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联营企业名称:重庆家福火锅奉节店(后期命名最终以工商部门实际注册名称为准)。
企业住所: 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不夜城一期。
经营范围: 火锅、 小吃、凉菜、酒水等餐饮服务。
二、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1、本次总投资人民币现金形式投资。若后期品牌调整或装修,其投资额的比列按各股权比列投资。
2、联营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股权构成: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股东: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 %股权;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本联营餐厅为有限合伙企业,由联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并对合 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联营餐厅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3、在执行联营业务过程中,因合伙人或员工的过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 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全体联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财产在房屋合同期内不得分割,不得提出退股请求。特殊情况下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须经其他合伙股东全体同意。
5、联营负责人需保证联营企业正确、正规、正常经营;联营企业帐目需公
开、公正,任何股东有权在任何时候查阅帐目。
6、本店面房租费用为每年元整,具体由
本店面产权所有人 按其各占房产的比列对租金不变之约定负责。
四、分工负责
为避免管理混乱,各股东在同意以上条款后特做如下具体分工:股东: ,全面负责该店面的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每月工资。股东: ,负责店面日常采购和收货管理,负责采购以及各项单据的审计工作,每月工资元整。
在以上分工范围内,其他股东不直接参与管理,但有权对具体负责的股东发表意见及建议,意见不一致时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五、财务制度
1、钱帐分离,设会计、出纳,每月向股东会上交上月财务报表。
2、利润每月分配一次,下月5日结清上月账务。股东成员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管理及单据审查会。
3、报销单据由 效,会计做好凭证。单据(含点菜单)须保留三个月,以备查用。
4、餐厅采购执行菜品、酒水送购制度,各股东定期不定期做好市场调查,监督到位。
5、火锅底料由公司统一配送。
6、各股东在店消费,享受总餐费折优惠;员工消费以总餐费折计(酒水不打折)。以上情况不再参加店内任何营销活动,并不得加菜。
六、其它约定
1、该店全体股东或被委托人,若在经营期间有者,查证属实后按所获利金额的100倍处罚,情节恶劣者,其股权作废。
2、联营餐厅作为连锁店,必须服从总部统一管理,把其做成精品形象店。
3、联营餐厅的调料必须保密总部配方。
4、未经各股东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开设分店,各股东承诺不私自发或变相发展连锁分店和技术支持店。若因发展需要,必须由全体股东商议认可后,由各股东共同出资,方可。以本店名称对外加盟,其收益按股权分配。
七、经营期限
1、本联营餐厅经营期限初定五年,以租房合同和品牌经营时间为准。
2、股东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
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全体联营股东表决。
八、解散和清算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可以合伙解散:
l、经营期满,合伙股东或房东不再要求延期;
2、经营不善,难以为继;
3、合伙股东一致同意解散;
4、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其它各方认可的原因。
(二)解散清算
l、清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合伙股东;
2、清偿后的债务,按比例由各股东个人财产清偿。
九、附则
1、本合作联营协议由全体股东一致制订,生效后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2、经全部股东协商一致,就未尽事宜和以上条款修订、补充合作联营协议。
3、本协议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签字日期: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