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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24 00:46:26
【精选】劳动合同范文10篇

【精选】劳动合同范文10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一些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设计了“个性化”劳动合同,但有些缺少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有些则约定繁杂,这些现象对劳动关系处理大有影响,用人单位切不可小视。

某软件开发公司拟录用员工做突击研发,人事部起草了这样一份合同,条款为:1.劳资双方的基本信息;2.劳动合同期限为入职研发该软件时起至该软件研发完毕,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试用期为10天;3.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试用期减半;4.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5.约定工资已经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公司不另行给付;6.员工故意损害公司财物,应当按照被损财物的价值予以赔偿。这是一份典型的在法定条款基础上有增有减的劳动合同,它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吗?

首先,这份劳动合同缺少了某些必备条款,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也不意味着可回避某些劳资关系中的权利和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缺少例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或对条款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执行;由于缺乏必备条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案例中的合同虽然没有约定社会保险事项,但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如果最后该公司因为社会保险问题与员工产生纠纷,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对用人单位来说,增加具有操作性的合同条款也非常必要。这份劳动合同约定“所有员工应该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劳动者故意损害公司财物,应当按照被损财物的价值予以赔偿”等,既合法有效,又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十分重要。实践中,为了顺利处理员工离职时的劳动关系,还可以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交接完毕后用人单位结算薪资及支付经济补偿”等内容。

第三,如果增加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该条款无效。案例中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合同中“试用期为10天”、“试用期工资减半”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可见,设计劳动合同应当尽量包含《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同时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特殊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千万不可图一时省力而草率制定,致使引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 篇2

两年前的1月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去年1月中旬,东莞市×豹电子有限公司被六位员工告上法庭,理由是公司没跟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判付双倍工资;公司大喊冤枉:“他们有签啊!”但是,当公司人员回到办公室查找留底档案时,才发现六员工的劳动合同已不翼而飞。如今,公司已因金融危机而停产,六员工也各散东西,但这个官司却从劳动争议仲裁庭打到法庭,至今已打了一年多。

一方说签了合同,另一方说没有签,有人提出使用测谎仪,用科技手段评判究竟谁在说假话,但那六员工无一愿前来;公司方提出那么就倒过来,让对方向法院申请让公司方接受测谎,但对方不愿提出这个申请。

当年究竟是否仅漏签了这六人的合同?能否采取别的方式鉴定谁在说谎?

930多份合同恰少了这六份

记者在东莞一工业园区找到了×豹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生产车载音响的合资企业。20xx年1月1日正式投产,当年8月,其中一私营股东撤走,由属于国有企业的另一股东单独经营。至20xx年9月,由于金融危机,企业停产。

留守公司的一位负责人陈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说,六名告公司的人员中有四人是属于原财务部的员工,其中一人还是财务部经理,另外还有一名仓管人员和一名司机。陈先生回忆:20xx年1月中旬,公司突然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的通知,原来是这六名员工到那里告了公司,说是公司没有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他们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申请裁决由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共计40多万元给他们,后经裁决公司须支付共计20多万元。

“我记得他们都是有签劳动合同啊。”陈先生说,当时公司派人马上回来查找档案,却发现存放了930多份劳动合同的纸箱里刚好不见了这六位员工的劳动合同。

有没有签劳动合同,看看有没有购买社保不就清楚啦?因为有些地方规定,企业给员工买社保须看是否签有劳动合同,不过,“我们这里不用看劳动合同也可以买社保,比如在网上申报购买社保,填报姓名、人数等等相关资料就可以了,对方并不查看劳动合同。”负责人陈先生解释道。

那么,公司存档的劳动合同怎么就会“不翼而飞”了呢?

记者找到原行政人事部的叶主管,他说,当时办公室还没有文件柜,公司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就堆放在一纸箱里,纸箱放在办公室后面的一张桌子上面,具体由一名文员负责保管。

六人中有四人集中在财务部

叶主管谈到,告公司的员工是同一批进入公司的,20xx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保管,一份由员工自己保管。“大家都签,不可能财务部的人就不给签”。

一位当时负责财务部劳动合同签订的行政人事部文员通过电话告诉记者:“肯定签了,是我发签合同的通知,合同签好后,我送到财务部,所有人都有的,当时有不在办公室的,我便将合同放在他们的办公桌上。”这位员工回忆说:“这些合同都是盖了章,签好名字的。”

一位当时在财务部工作的员工周先生告诉记者,20xx年行政人事部曾经统计过漏签劳动合同的人,他记得他们财务部是人人都签了的。

“我们是国有企业,因此更要求按《劳动合同法》办事”,陈先生补充道,公司要求每位员工都要签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这里的企业每天都会有人离开有人进来,特别是车间里的试用工,要待试用期满才会签劳动合同,因此,员工中也可能有漏签的,但是,像他们六人中有四人都是财务人员,都工作了一年,“要漏也不会漏掉她们啊”。

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律师接受采访称,按常理说,不给他们财务人员签劳动合同不符合逻辑,特别是他们中其中一人是财务部经理,无论是从她的职位、所在部门的重要性以及她的高薪来说,公司不可能不给她签啊。另外,如果说没有签的话,为什么这些人会高度集中在财务部?

要求测谎六员工无一愿前来

如果当时的确没有签订合同,那么为什么长达一年时间没有提出补签呢?记者了解到,公司于20xx年1月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年9月发出告知书,通知尚无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当月内尽快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究竟如何,记者试图找到这六人了解清楚。但这六人已分散至各地,记者四处打听他们的电话,其中一位原财务部人员接听了记者的电话,她在电话中表示这其中原因很复杂,具体情况她不想细谈,最后说此案已全权委托律师。

记者打电话找到受委托的谢律师,他说,公司说合同不见了,被盗了,是一种借口,为什么偏巧这几个人的合同就被盗了呢?如果真的遗失,要有遗失的证明,不能怀疑是这几人自己将合同拿走了。

一方说签了合同,另一方说没有签,最近,有人提出使用测谎仪,用科技手段评判究竟谁在说假话。不过,律师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使用测谎仪,刑事案件可以强制使用测谎仪,而民事案件须由一方提出对另一方进行测试,被要求测试的一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据悉,双方律师就测谎一事达成共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律师要求对方律师请六人前来测试时,有一人说家里人去世,不能前来;有一人说家在外省,路途遥远,后又说找到新工作了走不开;有一人直接就说不来。陈先生表示,公司愿意垫付他们的差旅费用,有工作的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请假通知,甚至可以倒过来让对方来提出测谎。不过,测谎这一提法最后不了了之。

“我们的困惑”

证明合同有没有,除了一纸合同,难道旁证就不能起作用?比如接受派出所调查的合同手续经办人员,详细叙述了这几个人签定合同的事实;比如,几个人都是财务人员,是公司的核心岗位,其中还包括一名高管财务经理,连几百号车间工人都签了合同的企业,单漏了财务人员,这不合常理;又比如,他们不敢接受测谎,也不让我们的人接受测谎,说明他们心虚。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法》、《xx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乙方义务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工作)数量、质量指标(要求);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三、本合同期限、工时制度、工作内容、工资给付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

(2)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和续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后四项甲方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又不存在上款第2、3、4项情况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第1项约定支付工资的或经有关部门鉴定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第(四)款义务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补偿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50%或100%增发医疗补助费。 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六、医疗期及待遇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乙方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及其它约定事项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盖章)

鉴证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本人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受聘于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规,甲方与受聘人(乙方) 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续签)如下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本合同生效日从月起至 年月日终止(其中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试用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

2.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协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自愿服从调整。

3.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保证乙方的相关权利。

四.劳动报酬、保险与福利休假待遇

1.甲方以货币形式于每月10日以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

2.乙方试用期劳动报酬为元/月。

3.乙方转正后,月基本薪资元,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增加元,岗位工资按乙方所在岗位依据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4.根据国家宏观物价指数或甲方效益状况,甲方可对乙方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5.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年休假以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婚、丧、产假。

6.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规定的有关政策按时缴纳各种社保费用。

7.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乙方病假、事假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管理和工作流程等规程。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另一方不得强迫。

七.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在提供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虚假资料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3.乙方私自从事与工作业务有关的第二职业或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4.贪污、收取回扣、营私舞弊以及严重失职对甲方造成损害。

5.违反甲方保密规定/保密协议,泄露甲方业务机密。

6.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5.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视为非正常离职,甲方将追溯其责任;如有以下情况的,甲方可以不批准或暂缓批准乙方的申请:

1.乙方有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况但未履行赔偿义务的。

2.乙方承担的项目/工作正在进行并暂时无人接替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试用期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在离职前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未办离职交接手续的视为非正常离职,甲方将追溯其责任:

1.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4.乙方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5.甲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条件恶劣,经有关部门确认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

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甲、乙双方所签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应按甲方培训制度规定完成相应服务年限(相关制度于甲方内部网络查询),若乙方未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而提前离职,则须承担相应培训费用并于离职前一次性退赔甲方。

九.经济补偿金

(一)下列情况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一)项,主动提出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四)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3.符合本合同第六条(1)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六)项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乙方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为准。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在乙方办结完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1.甲方所有的资料、技术、方案、客户资料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所有资料。

3.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继续按《保密协议》为甲方保守经济、技术秘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保密协议》。

4.竞业限制和补偿: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为受聘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未经征得甲方同意,受竞业限制的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进入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冲突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与业务。

(三)甲方在受竞业限制的人员离职时,按月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其补偿费的金额为其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60%;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其银行卡上(或现金支付)。如本人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四)受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履行规定的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总额的2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不履行规定的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五)甲方未给予竞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三)劳动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劳动合同 篇5

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填写?具体包括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对于在找工作的劳动者来讲,适当了解一些劳动合同填写方面的知识,对自身签订劳动合同是具有很大帮助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劳动合同怎么填写的问题。

1、甲方为用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电话(必须是单位固定电话)等,单位名称与所盖章名称完全一致。

2、乙方为毕业生信息,必须完全填写清楚。

3、合同期限和试用期必须完全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填写。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注意合同期限的签订:比如:20xx年3月29日至20xx年3月28日。

4、将工作地点中第三条中空缺处的具体工作岗位填写清楚。

5、将工作实践和休息休假中的空白处和第一条填写清楚。

6、劳动报酬第10、11、13条处的工资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试用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比如东营市为760元/月。

7、如有其他待遇或约定请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八条处填写清楚。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8、违法合同责任条款处,如有其他约定请在第四十五条空白处填写,如没有用斜线划掉。

9、在下方甲方签字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只能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他章一律无效),毕业生本人签名,填写签订日期。

10、所有合同必须用黑笔填写,可上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

11、合同签订单位必须是在工商局注册的正规单位,网吧、小商店、餐馆、小超市等单位一律无效。所盖章必须是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的公章,其余公章一律无效。

12、各系必须在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合同按照学号大小的顺序排列,且所有信息必须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或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录入并信息一致。

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商之后确定的,但实践中的劳动合同往往都是先由用人单位一方事先拟好的,多数时候劳动者只有同意与不同意的选择。如果你在实践中遇到了劳动合同方面的纠纷,建议你先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让专业的律师帮助你分析处理。

劳动合同 篇6

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那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呢?将为您作如下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类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注意事项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防劳动合同对劳动期限的约定不合法,导致诉争。

劳动合同 篇7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兹有本单位职工,性别,年龄,身份证号,

住址为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据《劳动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工资发至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劳动合同 篇8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简称乙方)为本企业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无固定终止期限(即长期合同,但可按本合同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

2.合同有效期限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________。

(二)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为试用期。

(三)本合伺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每个工作日连续加点不得超过三小时。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薪假期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工资标准、形式及调资办法按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执行;

2.乙方月工资收入,由甲方按企业工资制度,根据乙方工作业绩、出勤和纪律情况,考核发放;

3.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经营指标变化、经济效益高低,依法修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国家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甲方按国家、盛市规定发给乙方停工工资或生活费。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乙方原为本企业固定工或临时工改(招)为合同制职工的,原符合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甲方按国家、盛市有关规定,给予女职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以及保留原固定工经确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的计算及停工医疗期内的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盛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由甲方按国家及本市规定分别发放。

(六)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盛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并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七)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保医疗等待遇不变。

(八)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

(一)甲方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和(_________),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宣告破产;

4.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5.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做其他工作的;

4.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予辞退、除名、开除的;

5.经优化劳动组合组合不上,按政府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6.其他符合国家、盛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应在甲方工作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

5.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6.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政策,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6.符合国家、盛市有关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的第(五)款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2.由甲方出资培训(包括上大学、中专、技工学校学习等)没达到(培训合同)要求或本劳动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3.担任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解除。

(九)除国家规定的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外,甲乙双方终止、解除、续订本合同,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如原为本企业固定职工转为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提出要求的,甲方可以延缓三至六个月时间办理有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有接收单位的,甲方应当按乙方原身份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缓办手续期间,停止享受企业的一切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十四)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纪辞退、除名、开除者外)时,甲方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按乙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月生活补助费计算标准是乙方离岗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因乙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按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计算标准与前述生活费计算标准相同)。但乙方按第(十三)款办理调动手续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十、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一)一方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其后果或责任大小,予以适当赔偿。

(二)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双方签订培训合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有关条款。培训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无故不履行培训合同,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对方的损失。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七)款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应按规定向对方做出赔偿。乙方赔偿损失的金额超过上年本人全部工资收入部分,可以减免,但属教育培训费或住房方面的损失赔偿除外。

十一、调解和仲裁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十三、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盛市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不符,双方按新规定执行。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第一条 本合同自xx年 月 日起至xx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年(月)。

试用期自xx年 月 日至xx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部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岗位(工种)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项工作制。

(一)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甲方因特殊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的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乙双方协商按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六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不得招录用未满 6岁的未成年人,并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则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试用期间工资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甲方支付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并依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员工薪酬实行月工资制度,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店龄工资及津贴组成,具体标准参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计时或岗位工资的`,每月标准工资为 元。 实行底薪加提成工资的,每月底薪为 元,提成为完成工作定额的 %计提或为依据甲方针对某一单项奖励规定计提。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假期。

第十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50%的加班加点工资;公休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xx年以上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具体内容届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依法订立后,不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变动而解除。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决本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乙方书面申请辞职后最后一个月工作期内,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与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第四十二条 其他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处理。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十二、其它

第四十五条 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自愿遵照执行。

(一) 《员工手册》 (二) 《岗位说明书》 (三) 《员工离职补充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的国家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十八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10

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

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服务期有特别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但对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公平原则予以调整,需注意的是法院一般不应主动调整,应当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抗辩。

第三、用人单位以提供住房、汽车等特殊待遇为条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为住房、汽车等返还问题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案件予以受理,具体审理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劳动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二、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者在送达不能时没有以公告、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应当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对解除合同的事由负举证责任,而且应当对决定告知或者书面告知的负举证责任。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果诉讼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判令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自劳动合同届满之日至判决之日的必要生活费。

劳动合同解除后纠纷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出具争议,合同范本《劳动合同解除条款》。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解除劳动证明,也就是说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审核的一个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之间仍然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及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证明内容应当包括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的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判决,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就业,劳动者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合同解除证明涉及对当事人人品等评价的,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有侮辱当事人人格等内容,如果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侵犯当事人人格权的,当事人可以一般民事案件起诉,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有关手续的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没有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置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者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因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问题。竞业限制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竞业限制的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但是竞业限制条款是一柄双韧剑。所以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此特点。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时,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当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并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外。对竞业限制条款的审查也应本着意思自治为主,司法适度干预的原则。当事人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和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约定明显不合理的,对超出必要程度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院可以认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最后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劳动报酬、欠款、垫资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如果双方已经结清帐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一方根据欠条、还款协议、合同解除协议等起诉的,可以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协议的效力等提出抗辩的,如果双方存在其他劳动关系纠纷,一般不宜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裁决。法院如果受理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应当提起劳动争议。如果超过仲裁时效,仲裁不受理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应认定为有正当理由,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