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劳动合同汇编10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劳动合同 篇1
非京籍入学五证注意细节
我所了解到的只是海淀区的幼升小的情况,和大家一起分享,写的不完善和不对地方,请大家补充,具体请已正式通知为准。
一、暂住证:
1父母双方的,日期必须3月1日之前的。
2 地址要和租房合同地址保持一致
3如果暂住证地址变更,原来的暂住证一定要保留,并在15天内办理新的暂住证(注
意,一定是15天内日期,例如原来是3月1日,变更后最晚日期3月15
日)
二、实际居住证明
1、 住房租赁合同签订日期最好半年以上。
签订日期是3月1日之前,租期半年以上(这里日期要求每个区可能有所差异)合同上的签名最好和房本户主一致,否则还需要房东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
2、 房本
3、 房东身份证
4、 房屋完税证明(半年)
5、 水电费收据清单
6、 燃气缴费
备注:这里比较折腾房东去办理,到居委会一问,流程就都知道怎么跑了
三、户口本
1、父母双方户口本(信息和身份证保持一直,户口一定要是已婚,)
2、结婚证(注意名字,日期不要错了)
3、独生子女证或二胎证(办理二胎证可以不要,但办理独生子女,以后再要就要罚款了)
4、出生证明(很多人这里信息容易出错,孩子姓名,出生日期,地址什么的一定要和户
口本对应上)
5、婚育证明(准生证)
6、一定要看孩子的户口落在父母哪一方,信息要一致
四、身份证
1、 父母双方身份证
五、无人监护证明
每个区好像模板有些小差异,可以到居委会领取。这里一定要注意回原籍办理,找原籍的区,
县,镇政府里的“文教办”负责人签字,一定要盖公章,其它人签字和其它章一概打回,因为政府的章很多,很容易出错,来回折腾
六、在京务工证明
1、 父母双方劳动合同(注意看一下你手里合同是否有骑缝章,没有不通过)
2、 父母双方单位营业执照
3、 父母双方单位证明
4、 父母双方社保,纳税(必须是连续的,不能中断,这里尽量不要跳槽)父母其中一方
一定要在你所在的区,不能跨区,日期是3月1日之前
5、 父母双方的工资(一定要看一下合同或者问一下,基本工资不能低于北京的最底线,
否则不通过)
6、一定要提前看一下公司合同的名称,公章和你在合同上的信息和你本人的是否一致,公司名称变更的一定要从新签合同
备注:还有户口本写集体户口的比较麻烦,就是原来那种很多人在一个大本上那种,没有单独户口本的,需要开证明。房本一定是大产权70年那种才可以
以上所有证件都需要原件和复印件,一定要多复印几份,节省时间
劳动合同 篇2
____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__ 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工作部门
____ 职位(工种):
第二条 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__ 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 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 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6天,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不含进餐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 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 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他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7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 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限期为____ 年,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到期。
第十三条 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 职工个人签章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三、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工作地点为:公司内和由于岗位要求到公司外指定场所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要作时间按照下列方式确定执行:
1、订单任务制和小组个人计件制
2、执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
3、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在乙方自愿基础上,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加班,并且按国家相应规定进行调休或者按规定支付给乙方加班费。
第六条甲方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 )执行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为甲方工作,甲方每
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数额为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元;
( )执行按件计酬工资标准按照甲方合理标准发放。
六、社会保险
第八条 社会保险根据乙方意愿可选择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作为本合同条款:
1、甲乙双方应按家有关部门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2、因客观原因,乙方拒绝甲方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同意甲方将甲方应缴纳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第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门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教育和培训。
八、劳动纪律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组织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等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执行及本劳动合同《附页共二页员工特别守则》执行。
十、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专项技术培训及违约金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关于竞业禁止及违约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当事人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未规定条款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或其它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培训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提高员工业务能力、促进员工自身发展,公司鼓励并支持员工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公司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乙方到 参加 业务培训(进修)。在业务培训(进修)期间,甲方负责乙方培训(进修)费,该费用由乙方先行缴付,培训结束后按甲方《员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报销。
二、乙方应珍惜此次培训机会,认真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纪律。凡因违规违纪受到培训单位处分的,甲方将视同在本公司内的违规行为,按公司制度追加惩处。
三、乙方参加培训后,须达到此次培训的目的。培训结束后,乙方应将培训成绩单、培训证书交甲方检验,复印件存入员工档案。如乙方未取得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的成绩单、相关证书、证明材料等,则甲方有权不为乙方报销培训费用,并按甲方相关制度扣除已发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伙食补贴等)。
四、培训结束后,乙方须在合理时间内返回甲方报到。否则,因此产生的费用自理,同时按逾期报到的天数做旷工处理。
五、甲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向乙方支付约定范围内的各项培训费用;
2、保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3、在培训期间,做好培训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4、保证在乙方完成培训任务后,安排在适合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乙方责任与义务
1、保证完成培训目标和学习任务,取得相关学习证件证明材料;
2、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不违反甲方与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
3、保证在培训期内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4、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向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5、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回到甲方参加工作,服从甲方分配,胜任 工作岗位(或职务)。
七、服务期限及补偿费:
1、培训费用在 元以下(含 元),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三年,不满三年的,按以下标准补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1)服务满二年、不满三年的,补偿 %;
(2)服务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补偿 %;
(3)服务不满一年的,补偿100%。
2、培训费用在 元以上的,乙方应为甲方服务满五年,不满五年的,按以下标准补偿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1) 服务满四年、不满五年的,补偿20%;
(2) 服务满三年、不满四年的,补偿40%;
(3) 服务满二年、不满三年的,补偿60%;
(4) 服务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补偿80%;
(5) 服务不满一年的,补偿100%。
八、合同期间,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不补偿培训费用。乙方因违纪被公司辞退的须全额补交培训费用。
九、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十、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专职司机。
二、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身份证、户口本交由甲方保管,一直到离职为止,如乙方在职期间用到身份证、户口本可跟甲方暂借,用完后再归还甲方暂保管。
五、______________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若保证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车子或房子作抵押,保证人自愿对乙方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日为发薪日,甲方应按时支付工资。
七、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八、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如换机油、检查轮子等到,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至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如有违反,乙方还要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十一、乙方在职期间内一律不准有私下用车之情形或依公而办私之行为,如有发现一律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十二、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
十三、乙方应杜绝贪污、侵占公司财物,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开除,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及保证人签署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乙方代表人: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甲方代表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
乙方保证人: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劳动合同 篇6
聘用人:
甲方:xx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一致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1、全职员工: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x个月;在试用期内学校及员工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员工和其先前的工作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聘用岗位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从事xx岗位工作。
三、劳动时间
本合同签订人员为全职员工,实行固定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0小时。
四、薪资福利
1、聘用期内:甲方根据乙方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表现于每月号支付相应的工资,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乙方工资。
2、工资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工资额定为试用期xx元/月,转正工资xx元/月。
3、支付方式: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
4、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甲方规定的其他假期。
5、甲方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薪资福利制度等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本协议的雇佣报酬及福利待遇等按照调整后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①根据甲方自身情况制定和调整教学计划,根据教学计划对乙方工作完成情况、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及教学进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在结果基础上对乙方进行奖惩。
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进行授课。
2、乙方权利义务
①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②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教学计划。
③课前认真备课、编写教案,按时授课,不迟到、早退、不拖堂,保证授课时间、质量、授课态度认真细致。
④上课时衣着得体,对待学生耐心亲切,对家长礼貌谦逊。
⑤积极配合甲方检查,达到甲方教学计划中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教学进度等相关要求。
六、保密协议
1、乙方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规定,乙方必须对工作中所接触到的甲方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不得使用甲方资料为除甲方外的其他任何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损害甲方利益。(甲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体系、运营体系、知识体系、各类手册、规章制度、文件、教材、知识点、重点难点解析、教学讲稿、PPT文稿、教案、例题、学员资料等。)
2、本协议的竞业限制期为1年,即在本协议终止、期满或解除后1年内,乙方必须仍然遵守本章第一条的约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内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因需要变更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变更协议,该协议作为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协议继续有效。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①乙方试用期间被甲方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乙方提供资料、证书等材料含有不真实信息的。
②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执行甲方教学计划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
③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当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④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⑤严重违反甲方制度、严重失职损害甲方利益的。
⑥乙方患病或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⑦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换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职,否则按自行离职处理。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劳动合同 篇7
甲方名称:中山市中港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注册登记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集中新建区8栋首层
乙方《劳动者》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省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定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
一、 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一)本合同针对固定期限合同:从乙方办理入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二)在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合作终止或期满,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甲方根据用工单位需求,聘用并派遣乙方在用工单位 从事作业员岗位工作。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
(一)定额计时,以工厂内考勤打卡计时(以厂方所出工时为准),
年前寒假工:工作到合同期(2月13-15日) 元每小时,如果中途辞职或者个人表现被厂方辞退按 元每小时计算工资。工作必须到合同期才可提出辞职申请。如未按工厂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不予结算工资。
年后寒假工:工作到合同期(1月15日-2月28日)中间放假大概5天,工资 元每小时,必须工作到合同期才可提出辞职申请。如未按工厂要求办理离职手续不予结算工资。
(二)依照用工单位生产状况安排乙方休息,春节期间配合甲方开工及休假,当月不作最低工作时间限制,按实际出勤计薪。
(三)临时工应按用工单位车间规定时间到岗上班,当天考勤以刷卡及车间登记实际出勤时数为准,如发现偷懒或怠工者,扣除相应的出勤时数。旷工一天扣当月平均工时3天。连续或月累计旷工3天视为自离无薪处理。
(四)临时工应按时上班。有迟到早退扣除相应出勤时数,有特殊情况要请假,需要向所属主管请假。
(五)乙方办妥离职手续后必须即刻将《临时工离职单》送给甲方,否则延退送交或不交而影响薪资结算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办理离职时必须缴回厂牌。如未撤回厂牌,则扣工本费50元/张。
(七)乙方办理离职时应办理退宿,如有损坏宿舍财物及物品应照价赔偿。未及时在工作截止日前退宿者则收取住宿费30 元/天。
(八)用工单位免费提供食宿条件.用工单位为乙方免费食宿宿,但水电费超过标准自负。
(九)甲方于工厂打出工时后提交给甲方财务审批后将会以现金或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如中途需要辞职请提前三天递交辞职申请书。
(十)未按照用工单位办妥离职手续,视为自离均无薪。
(十一)乙方同意在职期间在厂外、宿舍等非工厂车间工作场所发生或自身违反治安管理条列及法律法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当事人自身之疾病所产生得的医疗费用及责任自负。医疗期内甲方不予支付工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为乙方代买商业保险30元/月.从乙方工资扣除。
(十二)若发生甲方或甲方合作企业责任原因导致的意外伤亡事件(含自杀、自残等),乙方同意甲方按相关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人或家属绝不向甲方提出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过当诉求,绝不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甲方及合作企业名誉受损或给甲方及合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困扰。
(十三)请妥善保管好本协议,结薪时凭本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本协议不可以有任何涂改,否则无效。 □ □ □ □ □ □ □ □ □ □ □ □ □ □ □ □ □
三、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同意购买参加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买。
(二)乙方因工负伤的,甲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因乙方隐瞒自身疾病及自身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均由乙方单独承担。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照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与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劳务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报酬的;
3、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变更协议无效的;
5、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等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无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五、本合同(含附件)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必须将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并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签收手续。如甲方不把其中一份交给乙方持有的,由甲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已领取本合同书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乙方(手印)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学生身份复印件三张以及照片三张,学生签约的合同都是一式两份,公司对这两份合同给予盖章后分发给代理们。
劳动合同 篇8
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成果,对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意义重大,劳动合同法实施。20xx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审理劳动纠纷案件。在近两年的审判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中也发现一些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实践情况对以下几个问题予以探讨: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做出了规定,但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施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惩罚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没有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继续保持一种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点现行立法没有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是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要求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赔偿不甚合理。所以,以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及过错主义为基础,特别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没有订立的,无需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并非没照顾劳动者的权利,对上述问题企业应相应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对于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至少应当举证:其一,企业已经通知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应在收到本通知书或公司公告期5个工作日内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其二,劳动者未按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订立,这主要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回执”体现,比如“本人已签收该《劳动合同通知书》,若在5个工作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表述;三是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具有相应合理性,这也可以通过《劳动合同订立通知书》的“本文”体现,比如“员工的相关劳动待遇按照《录用通知》的约定或《薪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等表述,以体现合理公平原则。
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应予以特别的重视。尽管对少数外企而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常态,但毕竟多数企业会认为长期劳动合同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即便是《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关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如何把握依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地仲裁和法院的审理口径并不统一,合同范本《劳动合同法实施》。实务中,这些存在理解争议的部分主要涉及:(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确定;(2)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而订立了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处理;(3)构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4)“连续二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中“连续两次”的理解;等等。对此该四种情形应当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1)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3)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本期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当然终止;(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也即企业有着二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鉴于企业还是应当顺应劳动合同立法关于劳动合同长期化的趋势,对于符合公司发展理念的核心员工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情形的员工,企业应当主动与之订立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留住核心人才,往往会给予其关乎个人生活重大事项的特殊福利待遇,比如房子、汽车、住房补贴,等等。与此同时,这些企业也往往会与这些享有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即,若未服务满约定的期间,该项特殊福利待遇相应退还。有人认为,企业的类似做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变为违法,应为《劳动合同法》仅仅规定了提供出资培训的,才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其实,从公平性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劳动报酬之外给员工提供特殊福利待遇,应属于民事法律调整之范畴,在符合合理性的前提下,应认定此种特殊福利待遇的给付是一种“预付”性质,相对应,在员工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企业当然可以要求比例返还。
四、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保金的认定及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付补偿金的确认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报酬和社保金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而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都诚信履行,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拖延支付或拒绝支付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引起的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劳动者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的原则,用人单位可就已诚信履行义务部分进行举证。
另外,劳动者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提出给付补偿金问题。笔者认为,没有足额交纳从法理上讲就是违法的,但是,这里的“违法”对象不是用人单位,而是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社保的法律法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费用的征核工作,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比例、数额都是由其管理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求交纳社保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应该予以核对。如果社保经办机构最终核定了用人单位的社保缴费数额,那么用人单位就是依法足额交纳了社保费用。因此,社保缴费数额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未足额交纳社保费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支持。劳动者对该项有异议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救济途径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解决。
五、因劳动者违规操作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所谓的“重大损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损失:1、财产方面的经济损失;2、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3、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如果用人单位仅仅是依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不无争议、但实践中,往往有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后,在结算与劳动者报酬的同时将尚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折抵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纠纷由此而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为由起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诉讼中以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抗辩,拒绝支付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造成损失直接抵扣劳动者工资事宜,《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从法理上讲,劳动者因严重失职,徇私舞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在造成的损失范围依法合理赔偿。因此,如果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就损失赔偿达成协议,则法不予干预,应该予以尊重,这是权利自由处分的表现。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已就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作出规定或约定,并告知劳动者该注意事项的,则用人单位也有权抵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 篇9
XXXX公司(甲方)与 (乙方)于 年 月 日订立(续订)了以下第 壹 项合同:
1)有固定期限合同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
3)以完成工作期限合同。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现对该劳动合同按以下第 4 项办理。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因双方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终止劳动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因乙方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5)其它:
说明:
1)乙方社会养老保险证序号:
2)乙方医保个人编号:
3)乙方住房公积金个人编号:
4)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 。
5)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凭本通知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
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6)通知一式五份,用人单位一份(存入劳动者档案),劳动者本人一份,单位所在地社保局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一份,劳动者本人户口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份。
甲方: 公司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10
这是一起关于社保费追诉时效的劳动争议:张某是北京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员工,19xx年入职,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我国社保政策各地不统一的原因,张某公司无法为其缴纳1996年—20xx年的社会保险费。20xx年之后,该公司委托成都一家机构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xx年3月张某离职。20xx年4月,张某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20xx年之前的社保费用。在公司不同意补缴的情形下,该员工诉诸劳动争议仲裁。而公司提出员工已经离职两年以上,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因此要求仲裁委驳回员工的申诉请求。
随着劳动立法的加强,员工的维权热点也由以前追讨工资转化为现在的补缴社保费。这几年社保争议的剧增,也证明了这一点。而社保的追诉,涉及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的过程,尽管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应当缴纳什么险种的保险费,应当如何缴纳,只有各地地方政策中有相关规定。直至1999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出台,才统一规定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的缴费方式,而各地落实三险的时间也不同,导致很多地方在20xx年之前各用人单位社保的参保大多存在一定的不合法性。
那么,面对这样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到底是怎样的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角度理解:社保费追缴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另一种是劳动争议诉讼,不同的追缴途径有不同的时效要求。
首先,就劳动保障监察的途径来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行为的追诉期为两年;两年之外的违法行为,除非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否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没有权利管理。
本案中没有缴纳社保费的事实发生在20xx年之前,其特殊性在于该公司在20xx年之后其社保缴费都是合法的,而20xx年之前的没有缴费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连续或者继续?从汉语词典来看,连续指的是 “一个接一个”;继续指的是 “连下去;延长下去;不间断”。因此,该公司社保缴费的方式第一不是连续的违法,第二也不是继续的违法,因此,如果仅从《条例》的角度出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没有权利要求该公司补缴社保费的。更何况,该员工离职两年后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应当超过了劳动保障监察追诉的时效。
其次,从劳动争议诉讼的途径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在20xx年之前没有为办事处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是知晓的,那么其在20xx年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属于超过仲裁时效。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来谈社保费缴纳的追诉时效,就应当按照上述的理解来进行。但是,笔者认为社保缴费具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法律关系在于公民或法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公法关系的权利义务,属于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没有权利放弃。在公法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双方的义务,而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追缴社保费用属于法定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理解,社保缴费的追缴应当没有时效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