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劳动合同模板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拟条例。
一、 甲方聘用乙方主要担任学校(学前班、
一、________年级)学生的起居、就餐等生活。(必须每日三餐在食堂帮助师傅烹饪学生伙食)。
二、 乙方在早晨起床铃响时,有义务叫醒熟睡的学生,督促他们整理和清洗个人内务卫生。(发现不会整理个人卫生的,必须认真地帮助和指导)同时,要有耐心、细心、关心和爱心。更要有象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有痛心的爱护。就餐时,认真分好每位学生的饮用食品,耐心的引导他们吃饱饭,喝好饮用水,防止就餐时烫伤和摔伤。使他们有个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 就寝时,首先清点各班就寝学生人数,即时向班主任反映。指导学生就寝前的准备,(如:上厕所、洗澡、洗脚等个人清洗卫生)。熄灯铃响后,乙方有义务帮助学生盖好被服,驱赶虫子,必须保持寝室安静,和就寝纪律。
四、 乙方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违纪,犯法,无理取闹和打架斗殴,更不得在学生就寝后,摸牌赌博,在寝室抽烟喝酒,确保学生就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五、 乙方不得有传染等重大疾病,每期要到医院履行健康检查,一经发现,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到甲方应聘。
六、 甲方负责乙方在校工资,每月a;bd;元(含养老保险、平安保险)不发放其他任何绩效工资。节日福利是在岗教职工的一半,也可另行可调整。
七、 乙方不得无故请假,或中途毁约。的确需要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合同,共同尊重职业道德。
八、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3____日止,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
单位住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为: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地点: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的工作岗位为,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的工作岗位和工种。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___________.
第六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七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八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已实施3个多月了,依然是各界关注的焦点。有的企业积极贯彻实施,提升自身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有的企业仍在“抗议”,试图以“强势的声音”使修改法律纳入议事日程;有的企业却在观望,期待《实施细则》能放宽一些限制。
一部立法过程最为审慎、征求意见最多,被誉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生动实践的法律,何以引发了如此热烈的争议?
争议本身是一件好事
自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社会各界的“解读”就一直未曾停止。部分来自经济学界和企业界的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僵化企业的用人机制,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不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有人甚至认为在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条件下,立法提高劳工标准、建立社会保障是“未富先骄”,不符合我国国情,应当优先发展资本,保证竞争力,待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再谈劳工权利保障问题。
“这种热议恰恰说明劳动合同法出台的必要性,恰恰说明新法影响着多少家庭、多少阶层的利益得失。”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长时期受到关注原本是一件好事。一些企业基于本身的利益考量提出诉求,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理论认知提出建议,恰恰证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立法机关针对这些争议的焦点进行积极回应,也有助于法律意识的普及。”
企业界声音被放大了
来自一些企业的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事实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在初次审议之后,20xx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立法工作机构收到近20万件意见。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经过深入调研、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
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会引起强烈反弹?专家指出,企业界的反对声浪被放大了。“那些反对声音,在所有企业中占的比重是相当小的一部分。”专家表示,因为这些企业有“话语权”,他们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很多企业是依照法律去做的,但这种声音还不够响亮。倒是一些做得不好的企业反对声很甚。”专家指出,“说劳动合同法不好的,违法企业大约占80%左右,但愿这种声音不要影响到政府的决策。”
反对缘于对法律的误解
社会上的某些“误读”,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企业抵制劳动合同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据立法者分析,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持不同意见,都是缘于对这部法律的不了解。
目前有人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解为“无期限合同”,这是一种误解。“从法理上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随时有可能解除的,它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是常态,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择优劣汰并无矛盾。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用工制度上不可能恢复‘铁饭碗’,那是与市场经济相矛盾的。”
针对劳动合同法影响企业利润的说法,来自立法者的声音很明确:“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效率的关注与对社会公平和民生的关注应该更为平衡,要让更广大的劳动者群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企业要发展,劳动者也要发展,让他们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必然趋势。”
执行法律不能打折扣
20x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争议可以继续,但法律必须贯彻实施。专家指出,“面对法律的实施,广大用人单位没有别的办法,惟有依法改变自己,尽快进行必要的转型,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尽快与劳动合同法所设计的新制度接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其实,随着对劳动合同法渐渐深入的了解,很多企业都已经意识到新法并未给企业带来“重大”负担,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20xx年,企业应从内部外部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办事,才是新法下正确的“用工之道”。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
鉴于:甲乙双方于 年 月日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现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个人原因主动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于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此确认: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同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不再因原劳动合同解除前的履行,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及离职手续,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晓甲方的作为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如因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就乙方造成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年内,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或自己开业以长期或临时、有偿或无偿、专职或兼职、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经营竞争业务。在此期间,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 元/月的经济补偿金。(视情况适用)
七、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等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八、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因甲乙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全部法律问题,乙方应当配合甲方予以解决。
九、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继续履行的义务。
十、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乙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乙方:
签名或盖章
年月 日日
劳动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
(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七)劳动纪律;
(八)教育与培训;
(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
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 依法实行集体合同制的用人单位,其与劳动者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者一方已按照无效劳动合同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之日始;
(二)劳动者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义务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资产性质发生变化,变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并应按有关法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对原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解除行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二)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
(三)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用人单位自行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当事人就伤残补偿(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本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延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有效证明;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录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并可责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对劳动者的投诉、举报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对劳务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区服务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简易劳动合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本办法施行后,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执行;订立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