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畜牧业安全生产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畜牧业安全生产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畜牧业安全生产制度1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领导的指示批示要求和区级相关会议精神,重点强化养殖场沼气池、沉淀池、集粪池等易发安全事故隐患点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高度警醒,绷起安全生产这根弦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抓紧抓好安全生产这个重大政治任务,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近年来我镇加快畜牧业发展,畜禽养殖场数量多,沼气池、沉淀池容积也大,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各村(社)相关部门要高度警醒、认真落实畜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养殖场、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场所等的日常生产安全:包括沼气池(沉淀池、集粪池)维修清理、养殖场内老化电线更换、养殖机械设备维修维护和场内消防等;违禁药品投入使用安全、生物防控安全、项目施工安全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安全等。
二、强化措施,坚决守好安全生产底线
一是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镇农服中心、村(社)于20xx年x月xx日前完成本辖区养殖大户、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场、屠宰场(点)、兽药饲料经营场所等安全隐患排查,建立畜牧业安全生产监管名录和问题隐患、问题隐患整改、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附件1);各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经营企业要立即开展对养殖场沼气池(沉淀池、集粪池)、电线、养殖机械设备、场周边泥石等的排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消除,并建立问题隐患、问题隐患整改、问题隐患整改责任“三张”清单(附件2)。
二是立即制作安全提示标识。农服中心务必于20xx年x月xx日前督促完成辖区内所有养殖场化粪池、沼气池防护设施安装,安装或标识“危险!严禁入内!”等标识,张贴畜牧安全生产“十严禁”。
三是突出专人负责抓安全。督促指导养殖企业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每周开展安全排查和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填写安全生产“三张”清单(附件2)。
四是突出宣传培训抓安全。镇农服中心牵头于20xx年x月xx日前要围绕沼气池、沉淀池安全使用等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一次,后续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五是突出购买意外保障抓安全。督促养殖企业全面为场内生产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效保障和降低财产损失。
三、压实责任,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落实“属地、部门监管、企业主体、从业人员直接”责任的畜牧业安全责任制。各村(社)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畜牧业安全监管负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畜牧业安全纳入安全审查过常规工作排查、检查、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处置;镇农业服务中心履行管行业管安全监管责任,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畜牧业安全培训,将畜牧业安全生产纳入常规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并于每月集中开展检查一次。养殖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
畜牧业安全生产制度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生鲜乳收购,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消防工作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畜牧行业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畜牧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车辆及装备,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绩效考评制度,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绩效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内容。
第九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与畜牧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活动,提高事故防范、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一条 畜牧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为会员提供安全生产信息咨询、技术交流、教育培训等服务,加强安全生产指导,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相关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二条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不 ……此处隐藏3182个字……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畜牧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畜牧行业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和诚信分类评价制度,如实记录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建立健全畜牧行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畜牧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畜牧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完善畜牧行业应急指挥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第四十二条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评审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评审结果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畜牧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建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第四十四条 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特点,按照规定设置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管理台账,安排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 兽药、饲料生产、畜禽屠宰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与所在地畜牧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四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畜牧业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畜牧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能及时解决由于外部原因给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
(二)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的;
(四)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畜牧业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畜牧业安全生产制度3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把住舆论宣传关。广泛宣传畜牧安全生产和有关畜牧业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让从业者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畜牧安全的法律意识,形成全行业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2、完善畜牧管理体制,把好准入关。进一步强化畜牧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畜牧部门既是生产的组织者,也是生产安全的管理者,组建安全管理队伍,增强安全管理能力。
3、加大执法力度,把好责任关。用《畜牧法》和《安全生产法》,提升行政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畜牧生产安全。
4、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把住生产过程关。大力发展畜牧生态养殖,加快创建标准化养殖场力度,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规模化饲养管理程度,用标准化生产提升畜牧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畜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把住监管关。畜牧部门建立和完善集中打假与经常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档案记录、台账,规范饲草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保证畜产品生产过程安全。
6、完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把住信用关。按照从生产地到销售地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畜牧生产、经营记录档案登记制度,确保全程质量控制信息的传递和可追溯,形成互联互通、产销一体化的畜牧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