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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制度

时间:2023-05-03 06:09:34
突发事件制度

突发事件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突发事件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突发事件制度1

为了创建平安校园,减少并及时处理好校内突发事件,规范管理,特制定对校园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制度:

一、事件范围

1.学生打逗造成伤害事件(包括本班内、跨班或年级学生之间的冲突)。

2.学生自己造成的意外伤害(学生之间非故意碰撞或自己摔伤)

二、处理原则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实行相关教师负责解决的原则

当事人责任自负的原则;防范于未然,不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的原则。

三、处理办法

1.先期处理制度: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处置。

(1)相关教师(事故现场教师)在第一时间负责先期处理,并上报学校德育处,相关班主任协助处理。

(2)采取应急措施,根据受伤学生严重程度迅速送到校医务室或医院就医,并及时通知家长。

(3)班主任为受伤学生做好报险工作。

(4)相关教师或班主任应抓紧进行现场取证,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为查清突发事件的成因与经过提供第一手材料。

(5)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相关班级教师应统一思想,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共同商讨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

2.善后工作制度

(1)相关教师先期处理之后,应将整个突发性事件的经过、应急处理措施及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德育处。

(2)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家长上访,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或造成负面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突发事件制度2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或疾病等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地采取应对措施,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突发事件指学生在校内校外活动中所发生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食品卫生事故、交通事故、急重病等。

二、全校师生员工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有效的防范意识,积极主动地预防一切可以预防的伤害。对本可预防,但因教职工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或延误学生疾病的救治,都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三、积极、主动、及时、妥当处理学生的伤病、自然灾害、社会事件、交通事件或其它安全事件等。

(一)学生伤病突发事件发生时,所有在现场的教职工和学生都应积极主动地参与事件的处理。

1、在第一时间报告校领导或值周教师、班主任。

2、在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确保伤病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班主任在第一时间通知伤病学生家长,要求学生家长及时到学校或医院参与处理。

(二)负责送伤病学生去医院的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在学生家长到医院并全面接管办理学生治疗的相关事项后,方可离开。

(三)在事发现场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主动、全面、真实地向学校汇报事发经过,协助学校了解事件的真实过程,以便及时公正地作出处理。

四、对于因伤病突发住院的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要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治疗情况,并随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五、对伤病严重的学生,校领导应安排人员前去探望,关心学生治疗和关爱学生的身心健康。

六、对于人为因素的学生伤害事件,学校相关部门要会同班主任一道及时迅速地了解情况,记录事件经过,分清事件责任,依照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报校领导或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七、对突发事件中积极参与救治,不顾个人安危、乐于助人,表现出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师生员工,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八、对突发事件中袖手旁观,漠不关心,推托逃避者,将予以批评,并追究其责任。

  突发事件制度3

为保证我校校园网健康、安全,高效的应用和发展,杜绝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网络管理员应当对本校的网络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访问境内外反动、不阅览、传播各类反动、黄色信息;

2、网络管理员应当保证本校计算机内日志文件及其他重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做好备份工作,配合各类安全检查;

3、发现本单位计算机存有各类反动及不健康信息,学校管理员应当及时清除,情节较重的应及时上报网络中心;

4、网络中心应定期检查各接入处室计算机内信息状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5、上网人员应当强化思想意识,自觉遵守网络法规,积极配合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做好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6、网络中心在收到上级部门及个人的报告后应立即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并组织后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突发事件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我县境内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突发紧急情况,降低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凡是因劳动保障问题所引发的五人以上的`罢工、游行、静坐、请愿、集体上访事件,称为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

劳动保障问题主要是指劳动合同纠纷、拖欠员工(民工)工资及拖欠发放社会保障待遇等。

第三条根据突发紧急情况、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程度,可划分为一般性、重大、特大突发事件。

一般性突发事件:5人以上1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的行为。

重大突发事件:10人以上30人以下到县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

特大突发事件:30人以上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行为,或人数虽不到30人以上,但行为激烈,影响巨大,有罢工、游行、冲击办公场所,或有引发阻断交通、阻碍执法、危害公共安全,需出动警力才能恢复秩序等行为。

第四条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处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序、分工明确、条块协调、保障有力、信息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县政府成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委政法委、总工会、法院、监察局、信访局、工商局、发展计划局、经济贸易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农业(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审计局、法制办、安全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组成,各成员按各自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第六条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一般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事件主管部门调查,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处理。

重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特大突发事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政法、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等事件。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最先接警的部门第一时间向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查实事件性质、发生时间、发生原因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根据事件等级,分别启动预案。

第八条处置人员赶往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事件分理、解释、安抚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现场解答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答问题,劝散人员。现场解答未能解决的问题,选择处理途径和手段。

对于现场劝散无效的,或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又不听的,及时报告领导小组。

第九条对于能劝散回去的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和责任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单位工程款,从而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垫付。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承包方先行垫付。对于责任单位携款藏匿,导致当事人权益一时无法保障的,由政府劳动保障应急周转资金垫付。

对其他一时难以处理的问题,必须在30日之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答复当事人。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范围能解决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司法救济对象需要救济的,帮助联系给予司法救济。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由领导小组协调处置。

(一)对处置中拒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现场处置已经完毕的重大、特大突发事件的后期调查处理也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于越级突发事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劝返。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发展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其立项,建设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和交通部门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建筑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第十五条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提取预防拖欠工程款及工资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增强民工维权意识,建立用工单位自觉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制度,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按《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记入档案并向社会曝光。

第十七条引导企业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引导企业依法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建立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应急周转资金。对于确实属于应支付未付的拖欠款,企业一时无力支付的,经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核实同意,用于先行垫付部分拖欠,以平息突发事件,下一步再向企业追偿。

处置应急和日常的专项经费列入财政专项预算。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对在突发事件中依法执行公务且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中,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处置预案是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基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细化完善有关应急处置分案,制定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以提高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和应急反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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